(1)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、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,按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207—2002)中有关规定进行设防。
(2)地下防水工程应按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B50208—2002)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防。
(3)对细部构造(施工缝、变形缝、后浇带等)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不同的防水措施进行密封处理,防水等级越高,所采用的防水措施越多。
(4)多到设防主要利用不同防水材料的特性,采用卷材、涂料、刚性防水复合使用,体现防水工程“刚柔相济”的设防原则。
(5)防水等级1、2级的地下工程,大多是比较重要、使用年限较长的工程,只用防水混凝土来抵抗地下水的侵蚀其效果是有限的,应根据不同防水等级选用多道设防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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